選舉不公?先了解再說

2013年大選中,47%得票率的國陣議席多過51%得票率的民聯,這樣是否合理?

從圖一我們可以知道,理想制度下選民人數完全平均分配的選區制度中,贏取簡單多數政權的最小得票數僅需25%。根據Bersih的報告,馬來西亞選民較少的112個國席佔總選民的33%,意味極端條件下16.51%的得票率就可以簡單多數執政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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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劃分不均(人數)

那47%得票率就贏得2013大選的國陣是否就是玩臭呢?答案其實很難說。馬來西亞法治來源、过去的宗主國(英國),在不斷修法改進之下,現今人口比較少的326個國席佔總人口的45%。極端情況下,22.5%的得票率就可以簡單多數執政英國。即使是最完美公平的人口劃分下,多數制仍會出現25%即可簡單多數執政的極端情形。

圖二,大家通常更熟悉的另一个名词——“票票不等值”。最少選民數的布城僅有1萬7,最多選民的家埔(kapar)卻有12萬的選民;換言之,家埔選民的一票僅為布城選民一票的7分之1。在這種選區劃分不均的情形下,不同的選區劃分將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以圖二為例:左圖中,藍方4席紅方1席,藍方勝出;右圖中,藍方1席紅方4席,紅方勝出。馬來西亞憲法過去曾有限制選民人數的上下限不得超過平均的15%(立國-1962)或33%(1962-1973),即各選區的選民比例(最大比最小)不得超過1.35(立國-1962)/2倍(1962-1973)。但1973年修憲後,選民人數限制不再,形成今日選票價值強烈不均的局面。
不考慮上文提及少數執政的情況,如果我們追求的是票票等值,那就應當要求各個選區的選民人數大致相同,並嚴格執行。可以做的事有:
    1.政治:要求議員修憲,強制規定選區人數的上下限,並督促選委會嚴格執行。
    2.公民社會:如Tindak Malaysia從事教育公眾,以讓公眾了解我國選區劃分的弊端,他們甚至也有提出選區劃分的建議。
    3.個人:工作地點及原生家鄉之間,依據你的選票考量更改你的選民地址。(我不推薦)
值得注意的是,少數執政是這是選區議會多數制的極限。即使是最完美公平的人口劃分下,多數制仍會出現25%即可簡單多數執政的極端情形。除非修憲採取聯立制、比例代表制或台/日的混合制,不然相關疑慮將一直存在(看不懂的,請去wiki“聯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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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劃分不公(分佈)

即使前面提到的選區劃分不均完全解決,所有選區選民的人數接近一致,選舉結果仍有被操作的空間。從圖三我們可以知道,在兩個選民人數(面積大小)相同的情況下,依照選區劃分的不同將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圖三左圖是藍紅方各得一席平手,圖三右圖是紅方獲得兩席完全執政。

依據模範議會的理想,議會制的原意應該是要求各個社區都有代表於議會中表達社區的意見。一般上我們都會認為選區劃分應該以地方社區認同為標準,而不是政治考量。為了避免圖三中的政治操作,選區劃分時應當強調地方社區認同的原則,以減低操作空間。例如,住在同一個taman(住宅區)的選民不該被切割成兩個選區,具有相同地域社區認同的選民也應當劃分於同一選區。同理,在不涉及人權爭議時,議員也應當反應地方選民的意見,如Penang-lang,sabahan,bangsa johor。
為預防選委會舞弊的可能,一般大家會同意下列的方式為原則。(國/州議席)
    A.不應跨越過多的地方政府轄區。以Perak為例,Hulu Perak 與 Bagan Datoh分別屬於宜麗縣議會及安順市議會所管轄,不建議和合拼為同一選區。
    B.應當考慮山河等地形、基本設施、人文社會與經濟社區的邊界。Hulu Perak 與 Bagan Datoh為例,兩個縣之間距離遙遠,還需要穿越不少山河。造成了大多雙方人民之間的文化與經濟交流不甚密,自然也不會形成相同的社區認同。
    C.不應切割社區鄰里。同一個kampong,同一個taman的社群鄰里不應該被切割。kampong裡的雜菜飯買賣都是自己人,當中的人文與經濟會促使意識交流與認同,理應劃分與同一選區。
要預防選區劃分不公,我們可以做的事情有:
    1.政治:修法規定選委會的組成。除了統計相關的專業人員外,也應當包含各政黨代表、公民社會代表以相互監督。
    2.公民社會:如Tindak Malaysia從事教育公眾,以讓公眾了解我國選區劃分的弊端,他們甚至也有提出選區劃分的建議。
    3.個人:多多關注相關議題,適當的發出意見,此外也可以響應PACABA監督選舉以讓選舉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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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劃分的城鄉考量(equality/equity)

完全票票等值的選區情況下,已經享受大量資源的城市選民與偏僻的鄉村選民所能擁有議員相等。這種齊頭式的平等被認為無法協助偏鄉發展,一般被認為公平而不公正(unjustice)。此外郊區人口較不集中,若要達到每個選區的選民人數一致將會導致郊區選區的面積變得太大。還可能延伸出投票站密度不高,距離選民較遠等不公正的情形發生。大多國家都允許偏鄉地區在選區劃分上可以擁有較少的選民,以減緩議會中的城鄉差距。
綜上所述,一般上我們都會認同各選區之間容許些許的選民人數差異。容許彈性一來可以減緩城鄉差距,二來可以讓選區劃分工作變得較有效益,大多人都會認同。以英國為例,2011年修法後人數差距限制仍保有+5%-5%的彈性。但像馬來西亞這樣完全取消人數限制,我想大多人都會認為是不恰當的。
可以做的事與前面雷同,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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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mur
不要給我在那贏了就上天有眼,輸了就司法不公好嘛!
如果你覺得 選舉規則不公,你可以選擇街頭運動引起媒體/國民/國際關注。
如果你覺得 你鍾意的選擇有可能執政中央,那不論輸贏請你尊重遊戲規則。
如果你覺得 規則還能接受,但可能有人出貓,那你可以盡力確保所有過程。
不要給我在那贏了就上天有眼,輸了就司法不公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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