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解的裁決
跨性別者挑戰不合理條文違憲案之聯邦法院的裁決:https://goo.gl/9et0NI
聯邦憲法第4(3) 及 第4(4)中闡明了,任何由國家議會或州政府的立法機關所成立的法條是否有效只有聯邦法院才有權力判斷。因為憲法第四條說明了唯有聯邦法院才有權利判斷法條的有效性,故芙蓉高庭及上訴庭其實是沒有司法權審理該案件的。因此聯邦法院才會判決上述庭的裁決無效。
聯邦法院的判詞中完全沒有說明森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究竟是否違反憲法第5(1)。這說明該法條依然可能是違反憲法的,只是必須一審就直接在聯邦法院審理。
憲法第四條存在的原因
馬來西亞的各州在馬來西亞政府成立本來就是單獨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各州政府加入聯邦後就必須受到聯邦憲法的限制,不再享有完全獨立的主權——這也包括了司法權。所有的地方地方法條都必須遵從聯邦憲法,也唯有聯邦法院才能判斷該法條是否有效。
白話文:
這是避免某州政府胡亂立法,被要求司法檢討的時候又利用該州的地方法院自己解釋一切依法行政謝謝指教。A開車撞到B,你們總不會叫B的父母來審理究竟誰對誰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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