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所欲為的訓導——人治與法治

例子

例1:濤濤開車被警察截停,被發現車廂載有100L的柴油後,警察威脅濤濤現在給我RM200不然就嘿嘿嘿。濤濤應該怎麼辦?
例2:琪琪課間休息後回到課室的途中不幸地遇到訓導主任,因頭髮已多日未剪違反校內的服儀規定被訓導主任逮到。一番爭論後訓導老師因濤濤違反校規剝奪其上課權益,將琪琪從課室中驅離。請問,訓導老師這麼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嗎?


人治與法治

“人治”是與“法治”相對的概念。法治指的是,這個社會的事務是依照該社會制定的法律、規章處理。反之,人治即是社會事務是由掌權者的個人意志及判斷來處理;王認為可以就可以,王認為不可以就不可以。
舉例來說,馬來西亞是個法治國家。法律規定不允許醉酒駕車,那麼不管任何人酒駕都必須接受懲罰,不會因人而異。且相關處罰都會是一致的,不會是你罰款兩千,我接受雞姦。相反的,人治的社會裡可能社會規則依掌權者的個人價值而定,他可以念作你初犯只要求你慢跑三千;印象不好的就巴掌賞臉。人治並不等同於爛權,法治也並非意味著絕對的公平正義。人治與法治的差別在於,當濫權發生時,法治可以藉由法律制衡執法者;而人治的濫權則無法管制。
法治在社會
馬來西亞的警察雖然惡名昭彰,但其實濫權的警察之所以存在也是因為公民不了解自身的權益。如果公民們在義務教育中都了解了法治精神,了解警察侵權辦案需要法律授權,那警察濫權與貪污的現象將會大大地減少。基於法律審判之前人人平等及基本人權受保障前提之下,例1中濤濤其實應該詢問警察數個問題:
一:什麼條例賦予你權力截停? 
二:請問我可以不配合你嗎?
三:你依據什麼條例強制我配合?
四:請問我觸犯了什麼條例?
五:相關條例下我將受什麼處置?
六:請問我現在是被裁罰/逮捕嗎?
七:請問我有權拒絕裁罰嗎?

這些問題問出來之後還有誰敢向你收取賄賂呢?不過如果你當真違法的話,罰單倒是少不了的。


法治在學校

上一段保障自身的七個問題並不會在學生畢業成為社會人士後自然而然地習得,個人的自身權益也是需要學習才能了解的。所以法治國家馬來西亞中的中學也應當遵從法治精神,即任何管理及紀律事務應當都依照規章處理。除了課堂中的公民教育之外,處理事務時的身教更應如此。不然學生畢業後也只會成為現今腐敗政治行政下刀俎上之魚肉。
馬來西亞大多中學的紀律管理採優缺點制,唯各大小過的處罰有些許不同。為了方便讓讀者理解,以下將以“河濱獨中”為例作討論(相關校規請參考附件)。其中校規1.6.B說明儀容不符標準者將被記一個缺點,校規1.5.2規定缺點的處理辦法從罰抄到勞作不等,視頻率而定。像例2中琪琪這樣髮儀不合規定者,應依校規1.6.B及1.5.2應記缺點一個,及後續的處罰。而訓導老師的裁決卻是不在校規中的“驅離”,訓導老師這樣的行為明顯是人治而非法治,粗俗點的說法就叫“為所欲為”。
試想想如下法治中濫權的人治情形:學生甲性騷擾他人被檢舉後,訓導老師認為應該讓學生甲體會被騷擾的感受。抱著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想法,雞姦學生甲。抱歉,那畫面太糟糕我不敢想下去了。這就是放任執法者為所欲為後可能的結果。現實情形也許不會到那麼糟糕,爛權大多數也就停留於讓受罰學生做一些學生職務外的事而已,如拔草、教務上文書工作甚至私人事務;或像例2琪琪中,因訓導老師印象不好而裁處驅離。例2若延伸至社會上,就像警察心情好就開你罰單;心情不好就毆打你,還義正辭嚴地說誰叫你犯法,活該受點教訓云云。如果大家不認同警察可以為所欲為的話,那應該也要對學校裡的老師採取同樣的標準才對。

結語

法治教育不該僅止於課堂之上,更該落實於校內行政之中。如果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培養社會公民,構築更為進步的社會,那應當時刻留意校內行政並時刻改進。法治教育培養法律精神除了可以讓學生意識自身的公民權益,還可以促進社會進步。例爸爸被爛權警察勒索,學生可以指正保障自身並減少警察爛權現象。
這樣法治好人治壞的二分法有些過於簡單,其實也有人治好法治壞的可能(人治好:柏拉圖的理想國;法治壞:希特勒時時期的守法執法者)。相關討論有興趣的話可以去問問公民/歷史老師。





附件

懲罰條例:
1.5.1. 觸犯校規懲罰等級如下
1.5.1.1. 小過
1.5.1.2. 大過(相等於3個小過)
1.5.2. 學生懲罰條例觸犯校規,處理辦法依序如下
違規行為等級 處理辦法
缺點(第一次) 罰抄“吸引力法則”~5篇
缺點(第二次) 勞作1節課
缺點(第三次) 勞作2節課
缺點(第四次) 放學後留堂勞作
缺點(第五次) 記小過一個
小過 須經過三人小組【訓導,輔導,正副校長(其中一位)】會議議決+扣道德 分8分+班主任電聯繫家長+班主任可視情形約見家長面談
大過 須經過五人小組【訓導,輔導,教務,正副校長】會議議決+扣道德分12分 +班主任電聯繫家長+班主任可視情形約見家長面談

1.6. 違規行為項目
學生懲罰條例觸犯校規,處理辦法依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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