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管制仇恨言论》

《不应管制仇恨言论》

先说明立场,我认为不应管制仇恨言论(立场3)(说的不只是脸书,说的也是社会与政治)。

《summary》
政府若有权裁审查言论,可能会阻碍社会对真理的追求。

前言提要:
https://goo.gl/HNsoGP
甲方:「自由:不应管制仇恨言论」
https://goo.gl/nUV9NJ
乙方:「管制:应管制仇恨言论」
https://goo.gl/AZtjwJ

《管制言论的理由》
老生常谈:自由,即是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为所欲为的权利。套用到言论的自由中,B公约(ICCPR)的看法是:人人享有言论自由,除非该言论1.破坏他人名誉 or 2.破坏公共秩序。 (我就不赘述了,内容应该会在另一篇提到)

《不管制的理由》:观念的自由市场(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 )
想象下经济概念中的自由市场,市场中相互交易、竞逐的商品不再是货物,而是观念(ideas)。各种言论在观念的市场上相互竞争、追求认同、胜者为王、败者为寇。 “真理”也埋藏在众多竞争的言论之中。 “真理”也许无法在当下的社会中赢得竞争,假以时日随着社会教育程度的提升,它总有浮头的一天。例如过去的社会支持奴隶制、女性投票、地平说等观念,已败北于当今的言论市场;与之对立的观念(人权、平等、地圆)则赢得了市场竞争。

简单来说就是『真理越辩越明』。当代最明显的例子当属同性婚姻(性别平等),50年前还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现已普遍除罪化,可以相信未来的社会对性别议题会更友善宽容。

《美国的观念自由》

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是基于观念自由市场的理论。虽然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反民主等言论并不受大众的认同与尊重,但都受到美宪的保障。背后的含义是,政府对任何内容的言论保持绝对的中立,政府也没有资格为社会决定言论思想的优劣。唯有坚持不审查、不禁绝的言论自由市场,才能容许真理的发声。那些政治不正确/所谓低俗的言论是言论自由的必要之恶,我们必须包容。别忘了那些所谓的民族平权、废除皇权专制、科学实证等思想在过去都被认为是荒谬且不可容忍的。

大家可以去找个电影看看《性书大亨/情色风暴1997/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注1)。

《大马的煽动法令》
『如果今天我们给言论划一条线,来规定什么样的言论是合适的,什么样的又是不允许的,那么明天,这条线就会侵犯我们所有人的自由。 』

如果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尊严与社会秩序而让政府介入选择那些应该说、那些不应该说。那我们是否容许政府除了管制共产、共和、恐怖主义外,也能禁绝种族平等、烈火莫熄等有助社会公益的言论?我们如何确保政府不会在某种意识形态下,开始扼杀人民表态的自由?甚至,我们现在不就活在被限制言论的环境中吗?

卡巴星评论霹雳苏丹案被控煽动,就是政府限制善意讨论最著名的例子(*注2)。卡巴星只是提出苏丹在霹雳州政变时期的做法违宪,就遭煽动法令起诉,最终还获判罪名成立。连公共事务是否违宪都无法探讨,这样的结果还不足以让大家醒觉吗 ?

《法律与道德效应-biadat的非土著》
法律即最基础的道德,无理的法律也会塑造出无理的道德观念。马来西亚每每发生种族争议总可以看到土著与非土著价值观的差异,特别是土著特权、皇权、宗教(土著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议题。像是之前的『啤酒妹』、『侮辱元首案』等都可以观察到,持方与种族呈高度相关。非土著总指责土著固执蛮横,土著则指责非土著diabat没家教。

这样约定俗成的文化并没有道德的必然性。最终的结果就是土著认为土权、皇权、宗教(土著的三位一体)是理所当然不可批评的。而非土著大多对此心有不满,一些还是忍不住会批评,一些则虽心有不满却也不同意其他人打扰皇城内的和谐。双方心有芥蒂却又因法律及道德约束不敢批评与交流,相关议题的讨论永远也不会进步。

《管制的难处》
1.怎么认定?
2.谁来认定?
3.滥权管制vs言论泛滥,孰是孰非?
哎呀呀这个很白话很好想,我懒得说。

《管制无法消除仇恨,应寄望于交流/教育》
仇恨言论并不是『仇恨』本身,而是仇恨的症状之一。禁止仇恨言论并不能将仇恨转变为包容友善。现代社会要消除仇恨通常只能藉由沟通、交流与教育。

例如大马独立之初的华裔大多仇日,影视动漫遍及后的华裔青年就几乎不再仇日了。如果一切有关日本的讨论都受到管制,日本的文化内容也不容散播,谁知道今天大马华裔会如何看待日本呢?

朝鲜民众对美国的仇恨因资讯封锁及言论管制而维持;美国基督徒对同性恋的仇恨因资讯交流而降低(现在几乎每部电影都有同性恋角色,影视文化的潜移默化当记一功),这些都是沟通接触能消弭仇恨的佐证。

注0:有些课题比较多人讨论过我就会比较懒,例如《言论自由》&《互不侵犯的自由》。若是老生常谈的课题,我会尽量在三句话内解决,想要了解更多就自己找资料吧。 (氪金给我也可以哟,有金我就不会懒惰了)

注1:
「我们的社会让我们自豪,因为我们不是别的任何一个地方的人。这意味着,每天早上当我们醒来,都不需要为自己的思想而感到恐惧。」「如果今天我们给言论划一条线,来规定什么样的言论是合适的,什么样的又是不允许的,那么明天,这条线就会侵犯我们所有人的自由。」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判拉瑞胜诉。大法官们并不欣赏拉瑞的行事风格,但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言论自由,他们宁愿也保护拉瑞这造谣的自由。 (节录自wiki,我想找youtube的解说但找不到)

注2:
卡巴星在2009年2月评论说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在霹雳州政变期间撤除民联州务大臣尼查职务的做法违宪,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结果竟在同年3月遭总检察署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款起诉。吉隆坡高等法院曾在2010年6月11日裁决卡巴星无罪,但上诉庭在2012年1月20日推翻高院判决,谕令重审,而高院最终在2014年3月11日裁决卡巴星罪名成立,罚款四千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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